2014年6月19日星期四

給特區的信(56)- 資源配置(3)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George Luk <gl2468@gmail.com>
日期: 2014年6月18日 下午11:43
主旨: 給特區的信(56)- 資源配置(3)
收件者: "Mr. Li Wei" , "Mr. C Y Leung" 
副本: "Mr. Tsang Tak Sing" , "Ms. TENG Yu Yan" , George1 Luk 


李偉先生/梁振英先生:

1. 市場調節亦有其先天缺陷和局限性:市場調節存在自發性:
​--​
市場主體都是從本位利益出發,按照市場信號調整微觀經濟個量資源配置,不可能洞察國民經濟全局並直接按照社會實際需要組織生產。整個社會資源配置往往要通過反覆多次的市場自發調節並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才能實現供求總量的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合理化。

2. 市場調節的自發性和盲目性還會帶來過剩供給和虛假繁榮而一旦支撐虛假繁榮的鏈條受到破壞,經濟運行就會發生紊亂。因此,市場對國民經濟重大的結構調整、重大建設和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對市場調節的自發性加以必要的宏觀調控會導致經濟生活的劇烈震蕩。

3. 市場調節對壟斷性產品的調節是乏力的:在壟斷條件下,壟斷企業可以對其銷售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實行控制,從而通過提高產品價格高於邊際成本或限制產量的辦法來獲取超額利。因此,壟斷的存在會約束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阻礙資源配置的優化。

4. 市場調節會造成外部不經濟各個市場主體的經濟費用和社會經濟費用之間,往往是不一致的。例如,一家企業為了節約自己的費用而將污染物排放出去,使得其他企業或社會付出額外的費用甚至更大的費用而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對於這種外部不經濟問題,市場調節是無力解決的。

5. 市場調節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和勞務:例如,國防、社會治安以及各種社會公共設施和福利。這一類產品和勞務,是由社會共同消費的,不可能由個別企業按照市場交易規則來提供。

6. 市場調節不能解決收入不公平和社會不公平的問題:市場調節要求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上遵守等價交換原則和平等競爭規則,但卻預設競爭結果的不平等性,市場不會因為經濟當事人的入差距和社會不公平而對低收入者採取價格優惠、對高收入者實行高價限制。

7. 全港市民既要承受超高樓價及其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不應簡單將責任推向政府或指控官商勾結,大部份人都有份造成此等問題的出現。基本上,七百多萬人的大城市,總共已建設的市區面積只有約270多平方公里,比起很多歐美澳的一百萬人口的城市還少得多。究竟誰在令港人生活得如此逼迫?

8. 150多平方公里的交通運輸、政府機構及公用事業設施,墳場、火葬場、水塘及河道明渠等等,每個大城市都需要。若外國七、八百萬人口的大城市,已建市區面積達三、四千平方公里的話,比比皆是,用於上面所述的城市設施,隨時會多過二千平方公里(因低密度,平面横向獨立屋的發展,所需道路及各種設施效率非常低)。這些大面積横向發展,加上每人平均需要一部車作出外之用,所消耗的地球資源及能源,肯定比香港發展多二、三百平方公里的市區及集體運輸的消耗多很多(數十倍?
​數​
百倍?)希望各壓力團體,可以讓市民生活得輕鬆一點。

9. 發展區的區位優勢非常重要,那是為何買或租樓、舖、寫字樓等等永遠都要求Location, Location, Location以及基建、交通等等。香港由於獨特的地理優勢,整個香港無論東南西北,都是發展的上好材料,加上深圳河彼岸、惠州、東莞,前海南沙横琴、珠江口西岸的澳門、珠海、中山以至江門近十多年間的高速發展,直接間接為新界東北、西北、西南及大嶼山創造出極佳的發展優勢,為
​這​
幾個分區大大增值。

10. 人口密集,不單效率好,衛星城市及小區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甚或七通一平,所消耗的地球資源相對少,而效益高(所需寶貴的土地
​少​
)、道路、喉管、管道、電線等等,甚至加上通訊系統的最後一哩接入用戶室內的(last mile),比起平面横向發展的地區少得多。若能適度提高規劃及設計標凖,人均作息面積增加,市民仍然享受到,極高質素的現代化城市生活,而同時節能減排及極其環保(以整體資源消耗
 ​計​
)。


11. 由生地變熟地,需要很多時間及資源的投入,這是政府要做的事。日後將收回的土地整理好之後,可以建造各種公共設施(包括公屋
​、​
居屋
 ​等​
)。土地在拍賣或改變用途時補地價的收入,通通都是歸入政府庫房,其實是某程度對小業主及地產商的一種稅收。不要忘記,他們都須要為其投資負上責任及承擔風險,樓價有不一定的盛衰週期,亦極受本地及國際經濟環境所影響
​,樓價下跌時所有持份者都有機會變輸家​


Regards,

George Luk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doe@had.gov.hk
日期: 2014年6月18日 下午5:49
主旨: Re: 給特區的信(55)- 資源配置(2)
收件者:

George Luk 先生:

謝謝你於2014年6月16日的電郵。本處已備悉你的意見。

東區民政事務專員
(吳穎嫻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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