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0日星期日

給特區的信(196)-埋首沙堆能决解問題?





寄件者: George Luk 
日期: 2015年12月19日 下午11:11
主旨: 給特區的信(196)-埋首沙堆能决解問題?
收件者: "Mr. Li Wei" <drc@drc.gov.cn>, "Mr. C Y Leung" <ceo@ceo.gov.hk>
副本: "hd@1823.gov.hk" <hd@1823.gov.hk>, "Mr. Anthony Cheung" <sthoffice@thb.gov.hk>, "Mr. CHEUNG Wan Ching" <scsoffice@csb.gov.hk>, "Mr. LAU Kong Wah" <sha@hab.gov.hk>, George1 Luk 

李偉先生/梁振英先生:

1. 特區面對一個「最根本」而「所有人都詐唔知」的「問題」是:在中國對香港擁有主權、按《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由港人治港、實行高度自治的原則下,中央政府不會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而只會「通過行政長官」體現中央政府在香港憲制安排下的角色和權力。但少部份港人,對於中國政府的執政黨(即共產黨),非常不滿甚至反感(當然各有自己的理由),實際上他們又無力改變現實,於是當每一屆特首上場前後,他及其管治班子以至整個公職團隊,便成為攻擊對象:他們認為只要某程度上打擊到當屆特區政府的施政措施或規劃,令港府及北京尷尬,心理上就覺得好像已經戰勝北京執政當局這是回歸以來很多人的觀察:每一任政府均須要面對相同或類似的大大小小難題,是公職人員「必然面對困境」的極主要原因。這些舉動對北京起不到作用,却對香港社會及市民做成極大傷害。而最荒謬的是,市民唔能夠唔陪玩並要逆來順受,默默承受惡果)

2. 是陳莊勤20151018發表的討論文章,部份觸及上述問題的根源(可以稍為解釋問題的來源):香港特首地位「超然」,但不能「凌駕」行政、立法及司法;而且反受立法、司法制約。連結:http://www.yzzk.com/cfm/blogger3.cfm?id=1444276489933&author=%E9%99%B3%E8%8E%8A%E5%8B%A4#.VnEYhUBfEbQ.gmail
 
3.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最近在一個研討會中發表了《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講話。其中兩點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討論,特別是民主派的猛烈抨擊。

4. 張曉明講話中引起爭論的兩點分別是「香港政治制度並非三權分立論」及「特首地位超然論」。

5. 張曉明說香港於主權回歸前及回歸後,均沒有實行任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他說「作為領導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他所具有的『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的責任,使得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著連結的樞紐作用」他補充說,三權分立只建基於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型態基礎上的政治體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不適用,只具有參考和借鑑價值。

6. 張曉明的說法在法理上可以說是完全對的,但實際情況,特別是從香港政治體制演化實踐所形成的慣例(Convention)來看,香港確實具備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各自分工,行政、立法相互制衡和司法獨立意義上的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因此,張曉明說三權分立對香港情況並不適用的說法,並非完全正確。

7. 特區行政長官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由行政長官的憲制角色和地位所決定。其實,在國家對香港擁有主權、按《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由港人治港、實行高度自治的原則下,中央政府不會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而只會通過行政長官體現中央政府在香港憲制安排下的角色和權力。

8. 《基本法》對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原來便是為了盡量保留殖民地時代演化遺留下來使香港已有了非常大程度上管治、立法和司法自主的體制。

9. 也因如此,重溫及了解港英殖民地時代的憲制根本、特別是作為宗主國的英國與作為殖民地政府首長的港督和殖民地政府組成體制的憲制關係,有助於了解《基本法》規定下的香港政治體制。

10. 在殖民地時期,香港的憲制性文件為「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及「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

11. 「英皇制誥」在一八四三年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時已第一次由當時的維多利亞女皇發出,委派港督管治香港,規定成立立法局制定法例經港督允許成為香港法律、成立行政局作為港督管治香港的顧問,也規定港督委任殖民地法院法官。「皇室訓令」則是英廷對港督發出的指令,規定行政局的組成與運作及立法局的組成與運作,並規定了立法局立法權力的限制。

12. 英國憲制上的地位和權責
「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須因應政治需要而修改。在一九一七年整合的「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版本成為香港殖民地統治最後八十年的基礎憲制文件。殖民地最後八十年政治體制的變革,表面上是在香港因應需要而發展演化;但在實質憲政層面上,任何的變革演化均必須得到宗主國的首肯。而宗主國的首肯,便是表達在不同時期不斷修改的「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這也體現了英國作為殖民地香港的宗主國憲制上的地位、權力和責任。

13. 舉個例說,香港在一九八五年開始殖民地統治一百多年來第一次實行立法局議員通過選舉產生,表面上是通過香港立法落實執行,實際上是憲制層面上必須得到宗主國的首肯才能落實。為此,英女皇在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對港督發出修改「皇室訓令」的附加訓令(Additional Instructions)並在香港於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刊憲公布修改「皇室訓令」第十二條有關立法局組成的條文,加入第十二A條規定在一九八五年開始實行立法局議員選舉。

14. 宗主國不會直接指令或授權殖民地立法機關為某項事項立法,但會通過對港督發出的訓令達致。這便是殖民地時代港督在宗主國與殖民地政府之間的樞紐作用。

15. 根據中聯辦前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一篇名為《香港不是美式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的文章中,引述了一九八七年七月英方向中方提交了《有關銜接的問題: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文件,並附: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三份紀要。當中英方文件提出特區「應由一個強的行政機關領導政府,但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要有適當制衡,而兩者之間也要保持合作的關係」。關於行政長官的職權,紀要在列舉港督在立法局擁有的權力之後說,如果行政長官要有效地履行他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的職責,看來有需要保留港督的大部分權力。紀要並說「批准或拒絕批准立法局通過的法律」和「解散立法局」兩項權力,「對於行政長官在憲法上的地位來說尤其重要」。

16. 從郝鐵川引述《基本法》草擬期間英方的紀要文件來看,張曉明在講話中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是有歷史根據的。

17. 《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的地位體現了特區政治體制對殖民地體制傳承,也加入因主權改變而必須改變的元素。就行政長官的權力《基本法》所作的規範,相對於殖民地時代的港督,有了下列的變化

第一,港督是英王在香港的代表,只對英女皇負責。但特區行政長官除了對中央政府負責外,亦須對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港督拒簽法案及解散立法局權力不受限制。但行政長官在這方面的權力受到限制(基本法第五十條)。

第三,殖民地時代在香港並無任何可依據法律對港督進行彈劾。特區立法會按一定法律程序可以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基本法第七十三條)。

第四,殖民地立法局無權迫使港督辭職。《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一定情況下必須辭職(基本法第五十二條)。

18. 因此,在憲制上說,《基本法》規定下行政長官傳承了殖民地港督的地位,向宗主國中央政府負責,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但同時也比殖民地時代進步,因為有別於港督,行政長官同時也受立法及司法的制約。

19. 泛民主派人士及盲目拒共反共人士對中央政府任何論述均作條件反射式反對。以這條件反射把張曉明按憲制安排闡釋特首「超然」之說,故意解讀為中央政府意圖把特首「凌駕」於政府、立法和司法機關之上,如李柱銘說特首「可以不跟法例,殺了人都無事」、公民黨梁家傑所說特首「好似皇帝」等言論,顯然是毫無根據、未經深思熟慮、誤導公眾、破壞香港市民對中央政府信任的駭人說法。

20.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及前院長陳文敏連同兩位學者於二零零九年合篇的《香港法概論》便列舉了《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八項權力,包括:
(一)修改《基本法》的權力。
(二)國防及外交事務。
(三)任命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
(四)解釋《基本法》權力。
(五)違憲審查權。
(六)決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的權力。
(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及從而發布有關全國法律在香港實施的權力。
(八)審查原殖民地時代法律的權力。

21. 特別是第(三)點任命行政長官的權力,中央政府已多次表明任命行政長官是實質的任命權而不是程序上的安排。保留了這項實質權力,實質上便是等同殖民地時代英國通過港督對香港進行管治的最終權力的保留。

22. 張曉明所說特首的「雙首長」身份是特首是特區的首長,也是特區行政機關的首長,和「雙負責制」是特首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要對特區政府負責的闡釋。「雙首長」和「雙負責制」是張曉明「特首地位超然論」的依據。

23. 其實「特首地位超然論」並無太大的實質意義,更談不上如李柱銘及梁家傑兩位大律師所說特首地位「超然」可以不跟法律或變成皇帝的駭人之談。事實是就在不久前今年四月在王維基的香港電視網絡不獲發電視牌照一事狀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的官司中,高等法院原訟庭便裁定了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拒絕發牌予香港電視網絡的決定上,因未有考慮香港電視網絡的合理期待及不按既定政策做決定而敗訴。

24.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的敗訴正表明特首「凌駕」法律之說毫無根據。司法獨立受損之說完全站不住腳。

25. 避免斷章取義和被誤導
在草擬《基本法》期間,最高領導人鄧小平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批評及排除了「三權分立」的提法。張曉明在講話雖然按鄧小平定調否定三權分立,但他在講話中多次提及和強調香港政治體制中的司法獨立,攻擊他的說法的人卻對此絕口不提。因此,香港市民必須完整地看張曉明講話中對香港政治體制現狀的全面論述,在香港現狀中尋求引證、作出自己的判斷,避免斷章取義、被對中央及特區政府每事均持懷疑反對態度的政客誤導,產生不必要的猜疑與恐慌。

Regards,

George L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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