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George Luk
日期: 2015年7月9日 下午10:04
主旨: 給特區的信(165)-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
收件者: "Mr. Li Wei" <drc@drc.gov.cn>, "Mr. C Y Leung" <ceo@ceo.gov.hk>
副本: "hd@1823.gov.hk" <hd@1823.gov.hk>, "Mr. Anthony Cheung" <sthoffice@thb.gov.hk>, "Mr. TANG Kwok Wai" <scsoffice@csb.gov.hk>, "Mr. Tsang Tak Sing" <sha@hab.gov.hk>, "Ms. TENG Yu Yan" <doe@had.gov.hk>, George1 Luk
李偉先生/梁振英先生:
1. 過去一段時間,在網上搜尋關於標題或類似句子,多不勝數, 以下是於 21st January 2010 由 朱泙漫 發佈的網誌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何價?及 22/05/2015 由「石老師工作室」發放的「莫讓「一地兩檢」拖高鐵」, 希望可作某程度的參考。
2. 於 21st January 2010 由 朱泙漫 發佈的網誌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何價? 原文如下:
以下乃是根據最新的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資料就《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XRL)財務數據評估報告就所涉及的數 據、假設和計算之備註:
- 估計2016年每天乘客量達99,000人次,即一年36.
135百萬人次。而每天乘客量上下限由89,000至116, 000人次,即一年32.485百萬至42.34百萬人次。 - 票價:香港至深圳福田($45)、至深圳龍華($47)、
至東莞虎門($131)、至廣州石壁($180)。2016年每 天乘客量達99,000人次計,有65,400乘客來回深圳和香 港兩地(66.06%)、有18,600乘客來回廣州和香港兩地 (18.79%)、另有15,000前往其他目的地的長途乘客( 15.15%)。 - 香港所得每人票價拆帳安排是香港至深圳段$31,廣州和香港段$
45。 - 鐵路總成本669億元,其中鐵路部份佔537億元。
- 據顧問報告,跨境旅客人數由2016年的每天698,000人次
增至2031年每天1,134,300人次,增長率介乎3. 10%至3.70%。 - 高鐵香港段乘客人數由2016年的每天99,000人次增至20
31年每天160,000人次,年增長率介乎2.70%至3. 30%。 - 以2016年計,打和客量每天69,300人次。
最低經常性營運成本733百萬元,EBITDA率可達60%。 - 港鐵以服務特許合約(Concession Plan)為期50年每年2,810百萬元向政府租用高鐵。
在筆者的試算表數據輸入如下:
- 假設項目資金由2010年起至2015年分6年每年各投入111
.5億元。 - 假設2016年每天乘客量達99,000人次,即一年36.
135百萬人次,高鐵香港段乘客人數年增長率3.50%。 - 香港所得每人票價拆帳應得$36(《來回深圳和香港兩地》 66.06% X $31 + 《來回深圳和香港兩地》33.94% X $45 = $35.75)。假設人均非票務收入達$9,
則人均票價及營運收入$45。 - 最低經常性營運成本733百萬元,EBITDA率可達60%。
- 直線折舊年數50年,每年折舊1,338百萬元。
各位尚可更改假設如下:
- 假設項目資金由2010年一次過投入669億元。
- 假設2016年每天乘客量達69,500人次,即一年25.
3675百萬人次,高鐵香港段乘客人數年增長率2.70%。 - 人均票價及營運收入$36。
- EBITDA率34%。
- 假設高鐵香港段乘客人數年增長率2.70%。
- 項目現金流折現率(Discounted Rate)4%(政府建議)。
- 直線折舊年數100年,每年折舊1,338百萬元。
筆者非專長資料與技術分析,迷宗兄過獎了。 作為一份營運分析報告,其中尚有很多資料仍未能考證或找尋到。 此外,筆者僅多謝博友Wai Wong、eddie31、迷曹、PBrega、五魚二貓、Bi g mac、西門、AURA、南宮逸、高渣、liuyun、 守真居士、So Sing Sing等所提供的資料及指正。
後記:
在回應各位巴打前,俺再一次肯定80後的社會行動: 不在於他們的理據是否充份,或他們的行動是否偶然出位, 而在於他們帶來的醒覺。
669億生米已煮成熟飯,在此惡攪都是玩玩吓。不過, 唔玩由自可。一玩竟然Open another can of worms!
公共行政開支從來都是難以純粹用財務分析來估量其成效。你話CS SA應該點計呢?公共行政開支是要達到某些政治或政策目標, 因此,純粹由財務分析去評估的是生意而不是公共開支。
話說回頭,那裏有錢,那裏有賊。 即使是基於政治因素考慮的公共開支, 其效益應該也要遂分逐毫計算清楚。香港擁有豐厚的儲備, 在上者若不是為利,為名也許想打主意掛!
作為一個Credit Analyst,最正就是有個如米曹這位既有理論, 又有實際的大老闆執正自己的Proposal。 呢點係出面多多錢都買唔到。下一個Credit Review將會繼續。
不過,單由高鐵條數睇落仲有下文。這不再是已出之物嘅669億, 而是港鐵的服務特許合約(Concession Plan)為期50年每年2,810百萬元向政府租用高鐵( IRR:3.05%)及日後的營運開支。
而家特區政府同港鐵(66)係老八關照下已做咗襟兄弟。單係為期 50年每年2,810百萬元服務特許合約已為66嘅小股東帶來一 項未見官先打八十嘅見面禮。所以俺多謝66嘅小股東硬食這一單好 嘢。另外,高鐵日後的日常營運開支,即票價收入減EBITDA若 果不能支付營運開支,則會是另一個小數怕長計嘅黑洞。 那究竟這營運開支係政府還是港鐵負責呢? 政府會否額外注入地產項目呢?(咁咪又係咱們嘅錢)
於是66嘅小股東唔覺意完成這項壯舉,今次連50、60、70後 都關照埋。
仲有米曹兄提過Crowding out effect。呢頭高鐵通過創造就業,立即cut咗條西鐵。 建造業一場歡喜一場空。(該篇網誌至此告一段落,五年下來, 中間有那些改動,則不是這文章能預計得到的)
3. 『莫讓「一地兩檢」拖高鐵』22/05/2015 由石老師工作室發放,連結: http://www.skypost.hk/ newsDetail/headline?headline=% E8%8E%AB%E8%AE%93%E3%80%8C%E4% B8%80%E5%9C%B0%E5%85%A9%E6%AA% A2%E3%80%8D%E6%8B%96%E9%AB%98% E9%90%B5
「一地兩檢」涉及很多技術操作問題, 希望兩地司法及保安部門能盡快完成處理。
關於高鐵「一地兩檢」,港府已與港澳辦官員取得共識,落實朝「 一地兩檢」方向研議,雖或會有微調,但相信2017年前會處理好 。反對派議員提出諸多技術操作的問題,只要不把這問題政治化, 其實細節根本不難解決。
高鐵的「一地兩檢」 是指在同一地點先後做完中港兩地的出入境手續,才可登車。 高鐵的便捷和效率,其關鍵正在此,否則落車、過關,再上車, 便已失高鐵的意義。
高鐵對中港交流及港經濟發展的意義都重大, 正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當中只涉經濟、交通和民生發展, 實不應把高鐵的「一地兩檢」政治化,但個別政客卻提出所謂「 跨境執法」這類大原則問題。
政客這質疑可溯源於25年前,中港「河水、井水」的疑慮。 今時高鐵「一地兩檢」 主要涉及兩地邊檢及海關人員日常替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具體操作 ,大部分跨境所要執的「法」都是這類牽涉一般乘客的行政工作, 只要實事求是,當中的法律問題應不難解決, 包括本地立法及跟進相關配套工作等。但有政客卻指《基本法》 沒說明相關安排,偏執拗於其中行政細節。
邊檢手續以外,有人又推演出某些犯罪場景, 說若內地逃犯成功避過執法人員,乘高鐵抵港,怎辦?港「 跨境執法」的內地人員其權限、配備又如何?其實,兩地執法範圍、 權限等,永遠有個灰色地帶,大至疑犯避過海關,理論上已出了境, 但未上飛機,如何?而小至:
1.A國籍疑犯要從B國被引渡返A國受審,B國押送權限應至哪裏 ?直至交到A國執法人員手?抑或:
2.A國有專機接A犯,B國執法人員在接駁飛機的樓梯或通道上又 有沒有執法權?在第一級樓梯或通道進口就有, 而樓梯頂或通道盡頭以外則無?
3.接駁的樓梯或通道與機艙入口之間,誰應跨「境」執法?
4.即使B國執法人員在機艙裏才把A犯交予A國執法人員, 解開疑犯手銬者又應是A國還是B國人?誰應「執」那條「法」 之鎖匙?
2.A國有專機接A犯,B國執法人員在接駁飛機的樓梯或通道上又
3.接駁的樓梯或通道與機艙入口之間,誰應跨「境」執法?
4.即使B國執法人員在機艙裏才把A犯交予A國執法人員,
類似以上場景所衍生的執法問題,再寫一百個都有,只想強調:跨「 境」執法永遠有灰色地帶。根據保安局及警務處資料, 今時中港兩地,以至對海外的溝通機制一直行之有效, 執法也情況理想,港人實不必過慮。
高鐵的效益無可爭議,質疑「一地兩檢」合法性,抨其延期、 超支變「大白象」,都是政客拖住政府建高鐵的藉口。總之, 最好不要建高鐵,「河水不犯井水」,甚至與內地「老死不相往來」 ,才最合那些干擾施政的政客「理(你)想。」。
Regards,
George Luk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ceo@ceo.gov.hk>
日期: 2015年7月3日 下午5:52
主旨: Fw: 給特區的信(161)-不道德交易(Libor 醜聞)
收件者: George Luk
George:
6月23日的電郵收悉,謝謝你的意見。
收件者: George Luk
George:
6月23日的電郵收悉,謝謝你的意見。
行政長官私人秘書
(麥佩儀 代行)
(麥佩儀 代行)
<閣下如不願意再接收由本人發出的郵件,請回電郵並在主旨寫上“ 移除”或“remove”。由此引致之不便,本人深表抱歉。>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