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星期五

給特區的信(357)- 港人缺乏聚焦能力




寄件者: George Luk 
Date: 2019年12月18日週三 下午9:46
Subject: 給特區的信(357)- 港人缺乏聚焦能力
To: Wallace CK Yau
Cc: <reoenq@reo.gov.hk>, Mr. LAU Kong Wah <sha@hab.gov.hk>

Wallace

1. 多次援引吳忠民關於「社會矛盾」的同一分析文章(其實也有參考其他人的分析),主要是希望整體社會能夠聚焦在最重要的「矛盾」上,找出其中的大問題,分緩急次序或同時快速研究對策。

2. 在中國(香港也是一樣),現實社會和學術界當中,「社會矛盾」是一個使用頻度很高的詞語。然而,並非社會中的所有矛盾都是社會矛盾。認真厘清、辨析、界定社會矛盾概念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人們將這一概念漫無邊界而且缺乏有效性地到處使用,以致造成這樣那樣的誤解和誤判。每次為重大議題加以研究時,參與的人、旁觀者、傳媒及其他所謂持份者,均紛紛提出不同意見及/或相類似議題,令到研究結果拖得很久才能推出。(請參考附件中[給特區的信(234)-應如何界定「社會矛盾」)及特別留意以顏色強調的,關於社會衝突、社會運動及結論部份)

3. 社會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是社會一種普遍的常態現象,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只要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就會有社會矛盾。沒有矛盾的社會是不存在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什麼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沒有矛盾就沒有世界。”“矛盾存在於一切客觀事物和主觀思維的過程中,矛盾貫串於一切過程的始終,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絕對性。重要的是,一定程度的衝突是群體形式和群體持續的基本要素。

4.  「宏觀層面的社會矛盾」,主要是從歷史演化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或是從時代中心主題、宏觀歷史背景、社會發展基本趨勢以及時代發展必須解決的中心問題和癥結這樣一些大的視角著眼的,幾乎全面覆蓋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諸領域的大問題而不是指具體影響社會的、利益相關群體之間的社會矛盾。

3.  「微觀層面的社會矛盾(糾紛)」主要是指具體的社會單元內部或具體的社會單元相互間的矛盾,如家庭內部的矛盾、街坊鄰居之間的矛盾、某一社區中居民之間的矛盾、某個公司內管理人員與一般員工之間的矛盾、某一班級內同學之間的矛盾、某一學校內師生之間的矛盾以及某個商店中店主與顧客之間的矛盾,等等。這種現象雖然比較多見,但往往缺乏對社會階層結構的深遠影響,在社會整體生活中難以留下明顯的痕跡,相互間也缺少穩定的聯繫,難有規律可尋。因而並非偶然地,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缺少明確的學理研究意義,學術界對於這一層面的相對關注度不高。

4.  如果從「中觀層面給社會矛盾」下個定義的話,那就是:所謂社會矛盾,主要是指同一社會共同體(如某個國家)中不同社會群體或社會階層之間的矛盾,換言之,是指在某個社會共同體中,在利益或其他重要方面相互關聯的社會群體或社會階層之間共生互補、相互合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同時又相互排斥、對立、爭鬥及衝突的情形,如勞資矛盾、官民矛盾、官商矛盾、工農矛盾、貧富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等等。另外,從延展性的角度看,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也指圍繞著某項重要的利益,相關的多個群體之間的矛盾在某個領域的集中表現,如網路社會中的矛盾問題、征地拆遷中的社會矛盾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問題,等等。

5. “矛盾的普遍性或絕對性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說,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其二是說,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就是在十分微觀的層面,像是鄰里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甚至是商店裡顧客和售貨員之間,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現象也比比皆是。矛盾一詞幾乎涵蓋了社會的方方面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並非社會上的所有矛盾現象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它們之間也未必有持續的相關聯繫。而對不具有社會影響和持續相關聯繫的矛盾現象,顯然沒有必要將之作為社會理論的研究物件。我們不能將社會矛盾廣泛化,把社會上所有的矛盾現象一概視為社會矛盾。否則,對社會矛盾的把握將陷入一種無法窮盡、無所適從、無法進行的境地。

6.  
我們不能把社會上出現的所有問題包括比較嚴重的問題都算作社會矛盾。「社會問題」與「社會矛盾」是內容上相互交叉的兩個概念,而不是同一概念。有的社會問題同時就是社會矛盾,如勞資問題這一社會問題同時就是社會矛盾。有的社會問題就不見得是社會矛盾,比如,人口問題、愛滋病問題是影響很大的社會問題,但這兩個社會問題顯然都不是社會矛盾範圍內的事情。可見,如果將社會矛盾同社會問題混為一談,就無從把握社會矛盾的根源尤其是社會矛盾的原生性根源,進而無法把握社會矛盾本身的情狀。

7.  
社會矛盾的相關方是指在社會分工、職業分工方面相互依賴,同時在利益方面相互關聯的群體,如工人群體與企業主群體、官員群體與民眾群體、貧困群體與富裕群體,等等。這是一個事關社會矛盾主體的問題。如果沒有這一最為基礎性的必要條件,社會矛盾無法成立。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社會矛盾互動的相互方應當是中觀層面上的、以大的職業分工為劃分依據的社會群體,如工人群體、農民群體、官員群體以及企業主群體等,而不是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群體。

8.  
社會矛盾相關方相互間在利益方面,既存在共生性(同一性),又存在排斥性(對立性)。一切對立的成分都是這樣,因一定的條件,一面互相對立,一面又互相聯結、互相貫通、互相滲透、互相依賴,這種性質,叫做同一性。一切矛盾著的方面都因一定條件具備著不同一性,所以稱為矛盾。然而又具備著同一性,所以互相聯結。而這種同一性和對立性必然會分別造成社會矛盾各當事方之間互動行為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並對社會的運行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9.  顯然,正是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具有的互動行為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這兩重屬性,維繫著正常的社會運行,同時也促進著社會的進步。

10.  從外觀上看,「社會衝突」和「社會運動」這兩個概念同社會矛盾有些相似。所以,在界定社會矛盾時,還應將之與社會衝突和社會運動做必要的區分。(例如過去幾個月的反修例抗議示威,及跟着演變成的暴力衝突及破壞行動)

11.  總之,並非社會上所有的矛盾現象都是社會矛盾只有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才是真正的社會矛盾只有從中觀層面界定社會矛盾,才能使社會矛盾研究成為規範的、真正的社會矛盾研究,才能使社會矛盾研究成為社會理論研究領域中一個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聚焦去解決「核心問題」及所謂的「深層次社會矛盾」。否則會浪費大量社會資源在研究病徵而忽略如何治理病因。

12. 希望這一次能診治到病因。

George



---------- Forwarded message ---------
寄件者: <reoenq@reo.gov.hk>
Date: 20191213日週五 下午7:40
Subject: Re: Fw: 
陸續有來
To:
Cc: <sha@hab.gov.hk>

先生/女士:
謝謝你的電郵。就你在電郵中提出的事宜,選舉事務處現回覆如下。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的點票工作在公開和透明的情況下進行,整個程序受到公眾監察。
投票結束後,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及監察投票代理人可在投票站內觀察票箱上鎖及場地轉為點票站的過程。他們可在點票站觀察整個點票過程,包括如何拆開投票箱封條;分類、分開和點算選票;點算有效選票的票數;以及觀察投票站主任裁定問題選票。如有需要,他們可以抄印選票結算表的資料。此外,市民和記者均可在點票站的指定範圍觀看點票流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規例)(第541F章)第792)條,投票站主任須就所有問題選票是否有效作出決定。投票站主任會邀請在場的候選人及其代理人參與就問題選票進行裁決的過程。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可檢查問題選票,並就這些選票應否被接納為有效選票提出申述。投票站主任會考慮有關申述,而根據上述規例第80條,投票站主任對問題選票應否被接納為有效選票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根據規例第80A條及80B條,投票站主任可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點算點票站的選票。如候選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重點選票,有關要求應向投票站主任提出,由他決定是否允許該項要求。如投票站主任決定在當時情況下重新點票是合理的便會安排重新點票
候選人或該區選民若不滿二零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投票站主任就問題選票及重新點票所作的決定,可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由法庭作出裁決,法庭可根據現實情況,裁決當選人是否有效選出。
感謝你對選舉事務的關注。
總選舉事務主任
(黃翠盈  代行)


附件:
原吳忠民教授十三年前「對社會矛盾的分析」,請參考以下他的萬言文章:
給特區的信(234)-應如何界定「社會矛盾」』,連結:https://jet2468.blogspot.com/2017/04/blog-post.html


<網誌內容主要是希望大家能對大陸、香港及週邊地區人士及政府多點理解/體諒,並以一般普羅大眾的觀點,加以進言。>
<閣下如不願意再接收由本人發出的郵件,請回電郵並在「主旨」寫上“移除”或“remove”。由此引致之不便,本人謹此致歉。>
<特此鳴謝被引用或節錄過文章內容的作者。著作權及版權皆屬該作者及/或其出版機構。>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