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George Luk
日期: 2017年3月30日 下午
主旨: 給特區的信(234)-應如何界定「社會矛盾」
收件者: "Mr. Li Wei" <drc@drc.gov.cn>, "Mr. C Y Leung" <ceo@ceo.gov.hk>
副本: "Mrs. Lam Cheng Yuet Ngor" <ceeo@ce-elect-office.hk>, "Mr. Anthony Cheung" <sthoffice@thb.gov.hk>, "Mr. CHEUNG Wan Ching" <scsoffice@csb.gov.hk>, "Mr. LAU Kong Wah" <sha@hab.gov.hk>, "Mr. MA Siu Cheung" <sdev@devb.gov.hk>, George1 Luk George Luk
36. 第二,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才能避免人們對社會矛盾的 理解陷入“大而無當”的境地。如果只從宏觀層面如時代中心任務等 角度來理解社會矛盾,便會使社會矛盾研究等同於時代背景條件、時 代總趨勢一類“超大問題”的研究,這樣一來,倒忽視了對“社會矛 盾本身”的研究。從中觀層面上理解社會矛盾,能夠將社會矛盾的時 代背景條件研究同社會矛盾本身的研究區分開來,使社會矛盾成為一 個具有“社會”層面意義的恰當有效的概念分析工具。顯然, 只有借助於這樣一個工具,才能準確地認識源自社會階層結構層面上 的一系列社會矛盾。
37. 第三,只有從中觀層面界定社會矛盾概念,才能避免將社會矛盾研究 流於“小而無當”的瑣碎情狀。由於社會當中的各個方面、各個部位 都存在著社會矛盾,致使人們有時將社會微觀層面上大量具體的、 甚至是十分瑣碎的“矛盾”都列為社會矛盾,並試圖予以全方位、 系統的研究。實際上,大量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並不一定都會對社 會產生穩定、持續的影響,且其相互間並不一定有多少必然的聯繫和 影響。社會矛盾研究一旦試圖系統研究微觀層面上的矛盾, 則必然流於“碎片化”和難以窮盡的境地, 不可能尋找出社會矛盾的演變規律。
38. 第四,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並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社會 問題”、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糾紛”、社會變遷過程中的“越軌行為 ”以及現代社會中的“社會病理現象”等概念。
39. 總之,並非社會上所有的矛盾現象都是“社會矛盾”,只有中觀層面 的社會矛盾才是真正的“社會矛盾”。只有從中觀層面界定社會矛盾 ,才能使社會矛盾研究成為規範的、真正的社會矛盾研究,才能使社 會矛盾研究成為社會理論研究領域中一個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
George:
3月18, 21日致行政長官的電郵收悉。
日期: 2017年3月30日 下午
9 :2
9主旨: 給特區的信(234)-應如何界定「社會矛盾」
收件者: "Mr. Li Wei" <drc@drc.gov.cn>, "Mr. C Y Leung" <ceo@ceo.gov.hk>
副本: "Mrs. Lam Cheng Yuet Ngor" <ceeo@ce-elect-office.hk>, "Mr. Anthony Cheung" <sthoffice@thb.gov.hk>, "Mr. CHEUNG Wan Ching" <scsoffice@csb.gov.hk>, "Mr. LAU Kong Wah" <sha@hab.gov.hk>, "Mr. MA Siu Cheung" <sdev@devb.gov.hk>, George1 Luk George Luk
李偉先生/梁振英先生:
1. 以下是一篇近萬字的文章,(如果無記錯的話)是十一年前由中共中 央黨校 - 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教授吳忠民發表的,是關於釐清、辨析、界定社 會矛盾這一個概念。希望大家不要認為這是中共中央黨校的「八股理 論」而因噎費食。文章頗為艱澀,會有人認為過於長篇大論、累贅。 但若將內容有條理地分拆後,就會看到清晰的論述。之前曾嘗試簡化 此文章,在「給特區的信(203)- 並非社會中的所有矛盾都是社會矛盾」,網誌連結:http:// jet2468.blogspot.hk/2016/02/bl og-post_19.html 的電郵中,可以看到過於濃縮的 版本,會「言不及義或詞不達意」。吳忠民文章的連結: http://www.zydxxb.com/index.ph p/manage/showmagcontent/mid/38 /newsid/8
2. 文章的 [摘要]:清晰界定社會矛盾概念十分重要。並非社會上所有的矛盾 現象都是“社會矛盾”。人們對社會矛盾的理解有宏觀層面、中觀層 面以及微觀層面之分。只有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概念,才具有恰當有 效的解釋力。只有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才是社會矛盾理論所要研究 的基本內容。在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各種矛盾現象中, 只有同時符合了三個條件——源自社會階層結構層面上的問題、 存在著在利益或其他重要方面進行互動或交往的相關方、相關方之間 的互動行為表現出一致和不一致的雙重性的矛盾,才是中觀層面上的 社會矛盾。另外,社會矛盾概念與社會衝突、社會運動明顯不同。
3. 在中國(香港也是一樣),現實社會和學術界當中,「社會矛盾」是 一個使用頻度很高的詞語。然而,並非社會中的所有矛盾都是社會矛 盾。認真厘清、辨析、界定社會矛盾概念十分重要,可以防止人們將 這一概念漫無邊界而且缺乏有效性地到處使用,以致造成這樣那樣的 誤解和誤判。而且,由於種種歷史的原因,社會矛盾這一概念具有中 國語境的意義,因而一旦界定恰當,相比一些語義上相近的其他概念 如社會衝突、社會運動等,這一概念更容易為中國學術界和民眾所接 受。
4. 一、宏觀及微觀層面的社會矛盾概念
社會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是社會一種普遍的常態現象,無處 不在,無時不有。只要有人群存在的地方,就會有社會矛盾。沒有矛 盾的社會是不存在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沒有什麼事物是不包 含矛盾的,沒有矛盾就沒有世界。”[1-1]“矛盾存在於一切客 觀事物和主觀思維的過程中,矛盾貫串於一切過程的始終,這是矛盾 的普遍性和絕對性。”[1-2]重要的是,“一定程度的衝突是群 體形式和群體持續的基本要素。”[2-1]
社會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矛盾是社會一種普遍的常態現象,無處
5. 雖然社會矛盾普遍存在於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存在 于各個歷史時段,但歸納地看,人們經常說的社會矛盾實際上分為宏 觀、中觀以及微觀這樣三個不同層面。廣義的社會矛盾泛指宏觀層面 、中觀層面、微觀層面上的所有社會矛盾。狹義的社會矛盾專指中觀 層面上的社會矛盾。社會理論所關注的社會矛盾實際上是指中觀層面 上的社會矛盾。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矛 盾。但這一點卻常常被人們所忽視。
6. 「宏觀層面」的社會矛盾,主要是從歷史演化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 ,或是從時代中心主題、宏觀歷史背景、社會發展基本趨勢以及時代 發展必須解決的中心問題和癥結這樣一些大的視角著眼的,幾乎全面 覆蓋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諸領域的大問題, 而不是指具體影響社會的、利益相關群體之間的社會矛盾。從社會發 展基本動力的角度如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角度 著眼,恩格斯指出,生產的社會化與交換及佔有的個人性之間的矛盾 ,“這就是產生現代社會的一切矛盾的基本矛盾, 現代社會就在這一切矛盾中運動,而大工業把它們明顯地暴露出來了 。”[3]毛澤東也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 生產關係和生產力之間的矛盾,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 [4]從時代發展必須解決的中心問題和癥結的角度著眼,《 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政治報告的決議》指出:“我們 國內的主要矛盾,已經是人民對於建立先進的工業國的要求同落後的 農業國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已經是人民對於經濟文化迅速發展的需要 同當前經濟文化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狀況之間的矛盾。”[5]學者 陸學藝指出:“從社會各個方面測量,當前中國的社會結構尚處於工 業化社會的初期階段。社會結構滯後於經濟結構, 表現為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協調,這已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 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短板。”[6]
7. 從「宏觀層面談論社會矛盾」,曾經是國內(香港亦如此)學術界及 理論界的某種慣常做法。應當說,宏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對於理 解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以及時代的中心議題、社會發展最為主要的癥 結等,是社會哲學、社會發展理論及歷史哲學中一個有效的概念工具 。但是,宏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對於理解日常存在的基於某種利 益關係的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顯然過於籠統, 不能成為一個恰當有效的概念工具,難以準確地說明社會階層結構層 面上的社會矛盾。嚴格地講,認識「宏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問題, 能夠為真正的社會矛盾研究提供宏觀的也是必不可少的背景性解釋, 是分析認識真正的社會矛盾的必要前提,但不能成為社會矛盾研究本 身。
8. 「微觀層面的社會矛盾」(糾紛)主要是指具體的社會單元內部或具 體的社會單元相互間的矛盾,如家庭內部的矛盾、街坊鄰居之間的矛 盾、某一社區中居民之間的矛盾、某個公司內管理人員與一般員工之 間的矛盾、某一班級內同學之間的矛盾、某一學校內師生之間的矛盾 以及某個商店中店主與顧客之間的矛盾,等等。這種現象雖然比較多 見,但往往缺乏對社會階層結構的深遠影響,在社會整體生活中難以 留下明顯的痕跡,相互間也缺少穩定的聯繫,難有規律可尋。 因而並非偶然地,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缺少明確的學理研究意義, 學術界對於這一層面的相對關注度不高。
9. 二、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概念
如果從中觀層面給社會矛盾下個定義的話,那就是:所謂社會矛盾, 主要是指同一社會共同體(如某個國家)中不同社會群體或社會階層 之間的矛盾,換言之,是指在某個社會共同體中,在利益或其他重要 方面相互關聯的社會群體或社會階層之間共生互補、相互合作、相互 促進、共同發展,同時又相互排斥、對立、爭鬥及衝突的情形,如勞 資矛盾、官民矛盾、官商矛盾、工農矛盾、貧富矛盾、民族矛盾、 宗教矛盾,等等①。另外,從延展性的角度看,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 也指圍繞著某項重要的利益,相關的多個群體之間的矛盾在某個領域 的集中表現,如網路社會中的矛盾問題、中國目前征地拆遷中的社會 矛盾問題、中國現階段由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問題,等等。
如果從中觀層面給社會矛盾下個定義的話,那就是:所謂社會矛盾,
10. 顯然,同宏觀的歷史哲學和社會哲學不同的是,社會(矛盾)理論所 關注的社會矛盾主要是側重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有學者指出:“ 在社會轉型加速、社會分化趨勢加劇、利益多元化格局鮮明的大背景 下,現在的社會矛盾,幾乎沒有不涉及不同的利益關係和利益訴的。 ”[7]“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對社會管理問題的著力強調,則源 於一個特殊的背景,這就是「社會問題」、「社會矛盾」以及「社會 衝突」的不斷增加和由此所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衝擊。”[8]顯然 ,這些學者是在中觀層面上談論社會矛盾的。
11. 社會矛盾這一概念是有嚴格限定的。社會上的矛盾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矛盾的普遍性或絕對性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說,矛 盾存在於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其二是說,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 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1-1]就是在十分微觀的層面, 像是鄰里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甚至是商店裡顧客和售貨員之間, 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現象也比比皆是。矛盾一詞幾乎涵蓋了社會 的方方面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並非社會上的所有矛盾現象都具有 一定的“社會影響”,它們之間也未必有持續的“相關聯繫”。 而對不具有“社會影響”和持續“相關聯繫”的矛盾現象, 顯然沒有必要將之作為社會理論的研究物件。我們不能將社會矛盾泛 化,把社會上所有的矛盾現象一概視為社會矛盾。否則, 對社會矛盾的把握將陷入一種無法窮盡、無所適從、 無法進行的境地。
12. 顯然,作為「社會理論所關注的社會矛盾」,應當是具有重要“社會 影響”和持續“相關聯繫”的矛盾現象。只有從中觀層面上,才能夠 對那些具有重要“社會影響”,並且相互間具有一定持續“相關聯繫 ”的社會矛盾給出準確合理的界定。
13. 就此而言,迪爾凱姆對“社會事實”的解釋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社會事實”是社會學的重要研究內容。問題在於,並不是所有的社會 現象都能夠成為社會學所關注的“社會事實”。迪爾凱姆認為,“人 們所使用的‘社會事實’這個術語很不準確,”“人們通常用這個術 語來表示社會內部發生的幾乎所有的現象,只要它們泛泛地代表著一 點點社會利益。但這麼一來,可以說沒有一件人間的事情不可稱為社 會事實了。”[9-1]迪爾凱姆指出,具有外在客觀性、強制性和 普遍性的社會現象,才是“社會事實”。“一切行為方式,不論它是 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予個人以約束的,或者換一句 話說,普遍存在於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個人身 上的表現如何,都叫做社會事實。”[9-2]以此反觀對社會矛盾 的界定,也應作出類似的必要限定。
14. 大致說來,構成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者,或者說真正意義上的社會 矛盾,必須同時具備下述三個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
15. 一是源自社會階層結構層面上的問題。
我們不能把「社會上出現的所有問題」包括比較嚴重的問題都算作社 會矛盾。社會問題與社會矛盾是內容上相互交叉的兩個概念,而不是 同一概念。有的社會問題同時就是社會矛盾,如勞資問題這一社會問 題同時就是社會矛盾。有的社會問題就不見得是社會矛盾,比如,人 口問題、愛滋病問題是影響很大的社會問題,但這兩個社會問題顯然 都不是社會矛盾範圍內的事情。可見,如果將社會矛盾同社會問題混 為一談,就無從把握社會矛盾的根源尤其是社會矛盾的原生性根源, 進而無法把握社會矛盾本身的情狀。社會矛盾是一個同社會結構尤其 是社會階層結構密不可分的概念。社會結構是一個範圍較大的概念。 社會結構既包括人口結構、城鄉結構、社區結構, 也包括了社會階層結構。社會階層結構是社會結構中最為重要的內容 。而社會矛盾主要是指源自社會階層結構層面上的問題。 對社會矛盾來說,來自社會階層結構上的問題,才是一種原生性、 基礎性的根源。社會階層結構的具體狀況對於整個社會的運行和發展 (整體意義上的“社會”領域)具有基礎性和持續的意義。 社會階層結構具體狀況如何,“決定著一個社會有著怎樣的建設者; 決定著一個社會是否擁有著合理的社會分工狀況; 決定著能夠為這個社會的發展和運行提供怎樣的社會資源和人力資源 的支撐;決定著一個社會消費需求量的大小;決定著社會團結和社會 整合的程度,同時也決定著社會問題和社會風險的可能空間。”[ 10]
我們不能把「社會上出現的所有問題」包括比較嚴重的問題都算作社
16. 一旦社會階層結構層面上出現了明顯的問題,就會引發各種 各樣的社會矛盾。由社會階層結構層面所引發的社會矛盾,相對而言 ,其基礎比較深厚、其影響面比較大、其持續的時間比較長,而且, 基於不同的利益訴求,社會各個群體對於社會矛盾的態度和行為往往 是不一致的。相比之下,各種各樣的公共危機如自然災害、 公共衛生危機、環境生態危機,經濟領域的一些危機如通貨膨脹及經 濟大幅度波動,等等,儘管對社會矛盾起著誘發和加重的作用, 甚至對整個社會的安全運行會產生程度不同的有害影響, 但畢竟還不是社會矛盾直接的原生性根源。而且, 由於這類問題對各個階層來說多是有害無益的,他們在這方面的利益 訴求往往是相同的,所以,一般來說,在對待這類問題時, 大部分階層都容易形成相向而行的、相同一致的態度和行為。
17. 二是存在著在利益或其他重要方面進行互動或交往的相關方。
社會矛盾的相關方是指在社會分工、職業分工方面相互依賴,同時在 利益方面相互關聯的群體,如工人群體與企業主群體、官員群體與民 眾群體、貧困群體與富裕群體,等等。這是一個事關社會矛盾主體的 問題。如果沒有這一最為基礎性的必要條件,社會矛盾無法成立。同 時還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社會矛盾互動的相互方應當是中觀層 面上的、以大的職業分工為劃分依據的社會群體,如工人群體、農民 群體、官員群體以及企業主群體等,而不是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群體。 原因很簡單,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群體亦即與大的職業分工相聯的 社會群體之間的社會矛盾,才有可能反映出社會力量配置的基本狀況 ,才有可能對微觀層面上的社會群體產生重要影響, 才有可能從整體上對社會運行和社會發展產生較大的影響、 留下一定的社會印記。同時,只有從有著一定影響的社會矛盾當中, 我們才有可能尋找出社會矛盾以及社會變遷的演化規律。
社會矛盾的相關方是指在社會分工、職業分工方面相互依賴,同時在
18. 另外,需要看到的是,由於社會不是簡單地由兩個對應群體組合而成 的,某項重要的利益問題常常會涉及多個社會群體,而且不同類型的 利益有時又交織在一起,所以,社會矛盾往往會呈現出一種交織在一 起的複雜狀態,有時會表現出某種“社會矛盾集群”的情狀。在這樣 的情形下,圍繞著某項重要的利益問題,社會矛盾或許會出現多個相 關方的情形。比如,在中國現階段,圍繞著流動人口問題,既出現了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相對不足同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有著較為迫 切的公共服務需求之間的矛盾(官民矛盾),出現了城鄉居民之間的 矛盾,也出現了當地人與外來人口之間的矛盾。
19. 三是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的互動行為表現出一致和不一致的雙重性。
社會矛盾相關方相互間在利益方面,既存在共生性(同一性),又存 在排斥性(對立性)。“一切對立的成分都是這樣,因一定的條件, 一面互相對立,一面又互相聯結、互相貫通、互相滲透、互相依賴, 這種性質,叫做同一性。一切矛盾著的方面都因一定條件具備著不同 一性,所以稱為矛盾。然而又具備著同一性,所以互相聯結。”[1 -3]而這種同一性和對立性必然會分別造成社會矛盾各當事方之間 互動行為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並對社會的運行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 的影響。
社會矛盾相關方相互間在利益方面,既存在共生性(同一性),又存
20. 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的共生性(同一性)必然會使當事方產生一致的 互動行為。說到底,種種社會矛盾是產生在共同體種種相同利益基礎 之上的。作為利益共同體的社會矛盾相關方,從社會必不可少的職業 分工的角度看,是一種相互共生的關係,即:是一種相互依賴、共同 存在、甚至是相互促進的合作關係。社會矛盾的各方都無法脫離對方 而獨自孤立地生存下去。李達指出:“矛盾雙方在一定條件之下共處 於一個統一體中。”“矛盾的雙方是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同時又 是互相依賴、互為存在的前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孤立地存在。 如果沒有同它相對立的一方,它自己也就不再是它自己了。”[11 -1]
21. 艾思奇認為:“對立的雙方在發展過程的一定條件下面,有著相互促 進、相互推動、相互激蕩的作用,一個方面的發展,往往有賴於另一 方面的存在,……如果在發展過程中,破壞了這個條件下所需要的適 當的聯繫,那末,發展的進程就要受阻礙。”[12]
22. 科塞也認為:“現代社會中群體和個人的完全相互依賴制止著某種程 度上基本分裂的趨勢。”“他們的相互依賴關係也有助於維持他們活 動於內的社會體系。總之,勞動分工造成了相互依賴關係,進而產生 對脫離體系的根本裂痕的壓力。”[2-2]
23. 於是,在不少情形下,社會矛盾的當事各方之間就具有了一種一榮俱 榮、一損俱損的利益關聯性或共生性的關係。進一步看,社會矛盾的 相關各方就必然具有一種基於“共同利益”而生成的一致的社會態度 和相向而行的互動行為取向。“共同的利益不是僅僅作為一種‘普遍 的東西’存在於觀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為彼此分工的個人之間的相 互依存關係存在于現實之中。”[13]
24. 一個社會的職業化分工程度、專業化程度越高,就意味著社會各個群 體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越高,相應地,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的共生性就 越加明顯。比如,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組織就十分明顯 地表現出相關群體之間的共生性即相互依賴和相互促進的情形。“積 累資金和選擇投資專案的功能由投資階層承擔;發現市場機會、使產 品適應需求的功能由職業經理階層承擔;設計產品和工藝、進行協調 和管理的功能由專業技術階層承擔;操作工具、生產產品的功能由工 人階層承擔。”[14]
25. 就一般情形而言,生產組織利潤的提升無論是對企業主一方還是對勞 方都有可能的益處,而利潤的降低或者是生產組織的倒閉對哪一方來 說都是現實的不利,所以無論是勞資矛盾當事方當中的哪一方,在許 多情形下,均會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維護兩者之間的共同利益, 均有可能採取相向而行的互動行為。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在經濟 體制範圍內,兩者的共同利益是企業或經濟的繁榮,是經濟的增長, 而增長的必要條件在於同時符合雇傭勞動者和企業領導者的利益。” [15]顯然,社會矛盾當事各方之間的這種共生性是維持社會正常 運行的基本力量,也是推動社會發展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動力。
26. 同時還需要看到的是,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的排斥性(對立性)必然 會引發當事方之間不一致甚至是抵觸的互動行為。帕森斯的結構功能 主義理論過於強調社會的秩序和均衡,認為社會衝突等不一致的社會 互動行為是一種病態現象。這種觀點不夠全面,與社會的現實狀況是 不相符的。一個顯而易見的情形是,不同的社會群體, 由於各自所處的經濟位置和社會位置很不相同,因而往往有著各自很 不相同的利益訴求。比如,勞資矛盾中的資方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勞方則希望自己的工資收入最大化和勞動條件不斷改善。 而企業的利潤卻是一個相對恒定的數字,因而在具體分配時勞資兩方 的利益必然是此消彼長,難以讓各方都滿意。
27. 這些各不相同的利益訴求勢必會導致相互間不一致的互動行為。重要 的是,這樣不同的利益訴求往往是一種“常態”的社會現象,所以, 社會群體之間不一致的互動行為也就成為一種“常態”的社會現象, 甚至成為社會共同體“常態”存在的必要前提。
28. 顯然,正是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具有的互動行為的一致性和不一致性 這兩重屬性,維繫著正常的社會運行,同時也促進著社會的進步。
29. 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由於同時具備了上述三個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 ,故而能夠對整個社會結構狀況進而對整個社會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成為有規律可尋的重要社會現象。有鑑於此,不同於社會哲學、歷史 哲學、社會發展研究的社會矛盾研究理應將中觀層面的社會矛盾作為 基本的研究內容。
30. 三、社會矛盾與社會衝突、社會運動的區別
從外觀上看,社會衝突和社會運動這兩個概念同社會矛盾有些相似。 所以,在界定社會矛盾時,還應將之與社會衝突和社會運動做必要的 區分。
社會衝突、社會運動這兩個概念同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有一定 的相關性,但畢竟還不是一回事。這兩個概念同社會矛盾有著明顯的 差別。
相較而言,社會矛盾是一個相對較大的概念,社會衝突則是一個相對 較小的概念,社會矛盾包括了社會衝突。
從外觀上看,社會衝突和社會運動這兩個概念同社會矛盾有些相似。
社會衝突、社會運動這兩個概念同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有一定
相較而言,社會矛盾是一個相對較大的概念,社會衝突則是一個相對
31. 其一,社會矛盾概念既包括社會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共生、互補以及相 互促進的方面,也包括利益相關方之間相互排斥和衝突的方面。與社 會矛盾概念相比,社會衝突概念則側重利益相關方之間的相互排斥和 衝突。重要的是,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排斥衝突與談判協商、互相促 進這兩種情形經常是互補、交替出現的。使用社會矛盾概念,不僅能 夠有效解釋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排斥和衝突的具體情形,還可以同時 解釋相關方之間通過必要的協調談判以求得相互促進的情形。相比之 下,社會衝突概念的重心只是放在社會矛盾相關方相互排斥衝突的方 面,因而其解釋力及使用範圍顯然要小得多。
32. 其二,社會衝突是一種強度相對較大、性質相對較嚴重的社會矛盾形 式,側重於社會矛盾的“對抗”,而遠遠沒有涵蓋社會矛盾相關方之 間排斥與衝突的所有形式。同社會衝突概念相比,社會矛盾概念是一 個含義更加豐富,包容度更大的概念。從排斥、衝突的形式看, 社會矛盾既包括衝突一類的形式,也包括差異、競爭一類的形式。 正如毛澤東所指出的那樣,“對抗是矛盾鬥爭的一種形式, 而不是矛盾鬥爭的一切形式。比如,“差異就是矛盾,僅僅不會激化 而成為對抗。”[1-5]
33. 從矛盾相關方之間排斥和衝突的形式看,社會矛盾概念能夠涵蓋諸如 社會糾紛、社會排斥、社會對立、集體行為、社會運動、社會爭鬥、 社會對抗以及社會衝突等各種形式。李達認為:“鬥爭性就是矛盾雙 方互相排斥、互相對立的性質。”“有人把鬥爭與外部衝突等同起來 ,這是錯誤的。其實,作為哲學範疇的‘鬥爭’除了表示對立面的互 相排斥以外並不表示別的意義,而這種互相排斥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可以是外部衝突,也可以不是。敵對階級之間,作戰雙方之間固然 充滿著鬥爭,就是人民內部也是充滿著鬥爭的。” [11-2]
34. 可見,同社會衝突相比,社會矛盾顯然是一個包容度較大,因而其解 釋力也更強的概念。用社會矛盾概念能夠說明社會衝突現象,但用社 會衝突概念卻說明不了很多的社會矛盾現象,甚至說明不了社會衝突 本身的一些現象。比如,從社會矛盾的視角更容易分析說明社會衝突 形式逐漸形成、逐漸演化的各個階段的邏輯線索,反之,僅僅從社會 衝突的角度著眼則做不到這一點。重要的是,受歷史因素的影響,社 會矛盾這一概念在中國有著特定的深厚的語境基礎,社會衝突則不然 。同社會衝突相比,社會矛盾這一概念更容易為中國人所接受。而在 中國特定的語境中,社會衝突概念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誤解。一提 社會衝突,感覺似乎性質和程度就比較嚴重。所以,相比之下,將社 會矛盾作為一個重要的學術範疇,更具有必要的合理性、張力和可行 性,是能夠成立的。社會矛盾同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運動之間的區別 更加明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運動是指,“一個人群為了追求或抵 制特定社會變革而以某種集體認同和團結感為基礎, 並主要採取非制度性方式進行的,具有一定連續性和組織性的衝突性 集體行動。”社會運動具有一定的規模、一定的組織性, 主要採取制度外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相比之下, 社會矛盾是一個範圍更大的概念。社會矛盾既有大規模的,也有小規 模的;既有有組織者,也有無組織者;既有採取制度內表達利益訴求 方式的,也有採取制度外表達利益訴求方式的。顯而易見的是, 社會矛盾包括了社會運動,但社會運動卻包括不了社會矛盾。 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運動只是社會矛盾的一種類型。
35. 四、結論
第一,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矛盾。 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各種各樣的矛盾並非都是具有社會影響、相互聯繫 的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或者說,並非社會中所有的矛盾現象 都是“社會矛盾”。在社會上形形色色的各種矛盾現象中,只有同時 符合了這樣三個條件——源自社會階層結構層面上的問題、存在著在 利益或其他重要方面進行互動或交往的相關方、相關方之間的互動行 為表現出一致和不一致的雙重性的矛盾,才是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 。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如勞資矛盾、官民矛盾、貧富矛盾、 工農矛盾等,才能夠對社會層面中的核心部分亦即社會結構, 進而對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的整體狀況產生穩定和持續的影響 。
第一,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矛盾。
36. 第二,只有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才能避免人們對社會矛盾的
37. 第三,只有從中觀層面界定社會矛盾概念,才能避免將社會矛盾研究
38. 第四,中觀層面上的社會矛盾概念,並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社會
39. 總之,並非社會上所有的矛盾現象都是“社會矛盾”,只有中觀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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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石秀印.晚清以來中國社會的階層分化、合作及其社會後果[J].
[15] [法] 雷蒙·阿隆. 階級鬥爭——工業社會新講[M].周以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
[16] 馮仕政.西方社會運動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Regards,
George Luk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ceo@ceo.gov.hk>
日期: 2017年3月28日 下午6:00
主旨: 給特區的信(233)-善忘的港人
收件者: George Luk
收件者: George Luk
George:
3月18, 21日致行政長官的電郵收悉。
行政長官私人秘書
(麥佩儀 代行)
(麥佩儀 代行)
<網誌內容主要是希望大家能對大陸、香港及週邊地區人士及政府多 點理解/體諒,並以一般普羅大眾的觀點,加以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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